後備軍人輔導中心(以下簡稱輔導中心)得於各鄉(鎮、市、區)設置;後備軍人輔導組(以下簡稱輔導組)得於各村(里)設置。並均冠以該地區之名稱。 第四條 各輔導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 一、協助辦理後備軍人組織、宣傳、安全、服務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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